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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1473号“润小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3:54关于第64011473号“润小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52号
申请人:赣州星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1473号“润小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2333号“星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12711号“星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76065号“润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040113号“润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56749号“星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18965号“好润星 HAORUN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30196号“润之星 RUN'S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82785号“润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字数、读音、视觉设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同音同义字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39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笔记本、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外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礼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打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润小星”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星润”、“润星”、“好润星”、“润之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39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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