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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4761号“EL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3:26关于第61814761号“EL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816号
申请人:玛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4761号“EL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6278号“ELENCE”商标、第1745330号“ELE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下,已具有一定之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ELENCE”、“ELENE”百度搜索页面;“ELENCE”淘宝、京东产品销售页面;申请人产品在中国取得进口备案批准文书;相关参展合同、媒体报道相关资料;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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