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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8070号“足下 ZU X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3:09关于第64228070号“足下 ZU X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880号
申请人:烟台冰洋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8070号“足下 ZU 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513号“足下俱乐部及图”商标、第14768547号“足下私品”商标、第64094896号“足下工业”商标、第42929262号“足下工作室”商标、第62257362号“足下绘本”商标、第59946242号“足下设计”商标、第42567899号“足下潮 ZUXIACHAO”商标、第39011536号“足下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足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足下俱乐部”,引证商标二文字“足下私品”,引证商标四文字“足下工作室”,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文字“足下潮”,引证商标八文字“足下阁”中,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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