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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4398号“飞滴科技 FEID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1:13关于第64164398号“飞滴科技 FEID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21号
申请人:飞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4398号“飞滴科技 FEID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5344号“飞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98485号“FE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93880号“Feidi 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2696号“飞滴行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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