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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62143号“五恒 舒适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6:24关于第62362143号“五恒 舒适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33号
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赢(成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2143号“五恒 舒适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8717号“伍恒信息科技 WuHeng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的铁路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五恒”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伍恒”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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