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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0413号“W WAMJAIGJ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5:30关于第63050413号“W WAMJAIGJ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745号
申请人:谢炳光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0413号“W WAMJAIGJ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12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547043号“WOER W”商标、第17637881号“WOER W”商标、第15266038号“同兴旺 TONGXINGWANG W”商标、第G1241576号“W WUNDERLI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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