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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1013号“李氏大药厂 LEE’S PH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2:03关于第61531013号“李氏大药厂 LEE’S PH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52号
申请人:李氏大药厂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1013号“李氏大药厂 LEE’S 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1216号“李氏”商标、第16716574号“栗氏优品 LEES”商标、第59988835号“李氏纤体”商标、第18450966号“李氏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可显著认读文字“LEE’S”与引证商标二可显著认读文字“LEES ”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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