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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8402号“无界美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1:34关于第64978402号“无界美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993号
申请人:苏州美罗全球精品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8402号“无界美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22061号“無界美学·造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托盘;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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