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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5516号“江湖文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0:56关于第63405516号“江湖文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674号
申请人:绍兴盛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5516号“江湖文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5906号商标、第4417137号商标、第143127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58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8605号商标、第551778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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