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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9216号“大清王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0:29关于第64659216号“大清王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57号
申请人:辽宁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9216号“大清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2654号商标、第28821712号商标、第31087106号商标、第31829909号商标、第36908953号商标、第40938260号商标、第40956238号商标、第15667821号商标、第16962406号商标、第36156232号商标、第13750958号商标、第58294277号商标、第320518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一、十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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