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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30454号“轻研食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9:19关于第64830454号“轻研食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53号
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氢气轻食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创未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0454号“轻研食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27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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