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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4935号“70KA 礼品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5:10关于第61514935号“70KA 礼品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19号
申请人:四川柒零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4935号“70KA 礼品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2387号“7.0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56582号“70 1947-201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97217号“KA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63946号“7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75339号“7石 7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78819号“7.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42461号“70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均含有相同的数字“70”、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广告宣传、为了他人的利益将下列商品集中在一起、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可知,虽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但其权利状态待定,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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