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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6831号“多少闲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4:33关于第65136831号“多少闲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509号
申请人: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6831号“多少闲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多少闲室”具有独特的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指向指定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也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含有“多少”两个汉字的举证商标,均已在多类注册成功,恳请贵局秉持一致的审查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多少”关联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商标“多少”在先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少闲室”是普通日常词语组合,使用在指定的“厨房用具;玻璃杯(容器);陶器”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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