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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3832号“洁而亮 —Jieerl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3:36关于第61683832号“洁而亮 —Jieerl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20号
申请人:广州洁而亮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3832号“洁而亮 —Jieerl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43498186号“洁而亮”商标、第780496号“潔亮”商标、第51785420号“潔而亮”商标、第59159832号“JieerLiang”商标、第51714438号“潔亮”商标、第52639351号“洁亮”商标、第25807821号“洁而亮”商标、第43673340号“洁而亮Ge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洁而亮”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洁而亮”、引证商标七文字“洁而亮”、引证商标八所含中文“洁而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Jieerliang”与引证商标四文字“JieerLia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空气净化制剂;异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抗菌洗手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洗手液”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五、六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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