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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0908号“AiK so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0:40关于第61600908号“AiK so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50号
申请人:重庆艾科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0908号“AiK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22168号“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6545号“艾控Ai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84243号“Ai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76419号“AI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7876号“AI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59678号“AI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93037号“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732549号“爱港AIGANG A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LOGO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控制和改善音响设备音质的软件、音响遥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便携式计算机、遥控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iK”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标识或显著识别部分“AiiK”、“AiKK”、“AIKS”、“aik”、“AI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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