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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6692号“宏盛置业集团 HONGSHENG REAL ESTATE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53:16关于第64496692号“宏盛置业集团 HONGSHENG
REAL ESTATE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48号
申请人:德阳宏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6692号“宏盛置业集团 HONGSHENG REAL ESTAT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4245号“宏盛建业 HongS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9429721号“宏盛 Grand Prosperous及图”商标、第16884525号“海义及图”商标、第14189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宏盛置业集团”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宏盛建业”,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宏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铺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建筑、铺沥青、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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