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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8462号“潮味鲜CHAO WEI 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50:59关于第65118462号“潮味鲜CHAO WEI 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85号
申请人:赵丽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8462号“潮味鲜CHAO WEI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50230号“潮味鼎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主体独创设计,具有与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商标标识本身并无任何超出固有程度的表述,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潮味鲜”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风味等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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