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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9401号“POLYSE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7:44关于第64359401号“POLYSE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04号
申请人:北京普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359401号“POLYSE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97855号“POLY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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