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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9653号“IAD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9:58关于第64429653号“IAD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9653号“IA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9816号、第51623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特定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IADC”项目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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