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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7482号“泉水草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7:56关于第59557482号“泉水草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2413号重审第0000002188号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草莓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7482号“泉水草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9716号“泉水农业联盟 THE FOUNTAIN AGRICULTURE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第57104307号“泉水杏鲍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草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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