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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1492号“SKQ 斯库拉切夫离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6:55关于第64271492号“SKQ 斯库拉切夫离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17号
申请人:广东瀛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1492号“SKQ 斯库拉切夫离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6371号“SKO”商标、第11943722号“S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商标的区分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可可制品;茶;口香糖;蜂蜜;糕点;方便面”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斯库拉切夫离子”是一种抗氧化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可可制品;茶;口香糖;蜂蜜;糕点;方便面”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营养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细菌抑制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营养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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