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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69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4:15关于第632769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698号
申请人: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主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6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11416号图形商标、第29100443号图形商标、第29147032号“融创 玖棠府及图”商标、第22771629号“融创九棠府 府 CRABAPPLE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四枚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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