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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5311号“千聚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0:30关于第64995311号“千聚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46号
申请人:广东千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5311号“千聚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6449号“千聚优品”商标、第15274926号“千聚农庄”商标、第61420862号“聚千”商标、第23399864号“千聚优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千聚医疗”与引证商标一“千聚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注射针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千聚农庄”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千聚医疗”与引证商标四“千聚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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