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29546号“千茶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29:12关于第63229546号“千茶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89号
申请人:大唐商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9546号“千茶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899467号商标、13482517号商标、第34066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