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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0399号“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28:32关于第63810399号“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46号
申请人:吕超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0399号“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09864号“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71444号“满忆糖水 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45076号“阿满百香鸡 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580682号“满桌儿 满 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复印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除会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由“满”字设计而成,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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