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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3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16:47关于第64013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36号
申请人:伯睿特(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3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49601号“安士威 ANSV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3004、53974455、566638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中文商标及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动阀门、阀(机器零件)、印刷机、电动榨汁机、洗碗机、起重机、机床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升降设备、金属加工机械、阀(机器部件)、搅拌机、车刀、印刷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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