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616236号“MAV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56:30关于第61616236号“MAVA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687号
申请人:上海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6236号“MAV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262号“MAH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2、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8506号“玛莎拉 MASALA 19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