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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7737号“泰和本草 Taihe medi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51:13关于第63717737号“泰和本草 Taihe medic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81号
申请人:贵州泰和本草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7737号“泰和本草 Taihe med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5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已失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141号商标、第34377342号商标、第8516492号商标、第4664158号商标、第11854602号商标、第174362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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