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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29520号“JU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48:26关于第61929520号“JU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315号
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9520号“JU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JUNER”为申请人公司名“聚能”谐音的自编字符,无恶意注册与不良竞争行为。考虑商标申请的严谨性和唯一性,特申请将商标商品范围缩小为逆变器,蓄电池,多晶硅,电站自动化装置。以此和类似注册商标做彻底区分,不存在重复和竞争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332号“吉品JUNPER”商标、第1742807号“吉品JUNPER及图”商标、第4210332号“吉品JUNPER及图”商标、第5430341号“吉品JUNPER及图”商标、第7293900号“吉品Junper”商标、第9453266号“JUNSER”商标、第12190581号“JUNYER”商标、第36853789号“骏勒JUNERO”商标、第43066204号“JUNERO”商标、国际注册第1619265号“jü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于2022年6月20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逆变器(电);蓄电池;多晶硅;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电池;半导体;热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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