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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9927号“依山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43:58关于第64369927号“依山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632号
申请人:李方运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9927号“依山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且已在第35类服务上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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