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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9346号“广牧清源 GUANG MU QING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39:24关于第64579346号“广牧清源 GUANG MU QING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834号
申请人:广河县农产品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了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9346号“广牧清源 GUANG MU QI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9782号“广牧源”商标、第15115060号“齐 齐字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若被驳回,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商标实际使用图片、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广牧清源”与引证商标一“广牧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绵羊、动物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家禽、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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