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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5656号“橙黄橘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35:39关于第64575656号“橙黄橘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602号
申请人:孙淑珍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5656号“橙黄橘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7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棉条、卫生巾、卫生护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卫生内裤等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橙黄橘绿”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颜色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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