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452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20:12关于第642452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60号
申请人:液流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5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0988号图形商标、第5430421号图形商标、第102845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本案审理时,尚未续展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仍处于宽展期内,我局仍将其作为有效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实验室用电解装置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