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388827号“爱尔氧海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16:11关于第46388827号“爱尔氧海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97号
申请人:南京格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乡市蓝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46388827号“爱尔氧海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的“爱尔氧”、“爱尔氧海神”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爱尔氧”、“爱尔氧海神”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开具的部分发票和印刷合同、销售合同;
2、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册、网络宣传图片;
3、百度竞价推广材料;
4、产品实物、包装、铭牌图片;
5、公司专利证书;
6、产品证明、招标文件及设计人员联系方式;
7、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首页引证的第45601489号商标、第40179471号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抽气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爱尔氧”、“爱尔氧海神”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爱尔氧”、“爱尔氧海神”商标在搅拌机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搅拌机等商品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