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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6130号“天安消防TIAN AN XIAO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9:46关于第64256130号“天安消防TIAN AN XIAO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59号
申请人:昆明天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6130号“天安消防TIAN AN XIAO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1354号“天安数码城TIANAN CYBER PARK及图”商标、第10587686号“天安数码城TIANAN CYBER PARK及图”商标、第10587987号“天安数码城TIANAN CYBER PARK及图”商标、第15560370号“天安保安”商标、第30055011号“天安人寿TIANANLIFE”商标、第30303773号“港竹源及图”商标、第11522552号“金玉缘婚礼JINYUYUAN WED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各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殡仪”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灭火器出租;私人保镖;互联网域名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殡仪”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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