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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9344号“海达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6:52关于第61659344号“海达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68号
申请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靖洋集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9344号“海达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原创的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商标,并且申请商标标识已取得了在先商标专用权。二、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明显不一致,申请商标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红十字标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海”字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海”字部分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了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评审意见书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采用了独特的现有字体进行设计,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在整体构成上与“红十字”标志区别较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但申请商标中“海”字部分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误认误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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