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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92号“黄华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4:58关于第6790792号“黄华山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62号
申请人: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拓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6790792号“黄华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名下多达221件不同名称的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能力,不以实际使用为意图的恶意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损害了公共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列表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2、争议商标的使用图片;
3、闽政【202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驳回复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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