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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9690号“ME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30:46关于第61579690号“MER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34号
申请人:浙江御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恒(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9690号“ME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25372号“MERIT”商标、第1998477号“MER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输液(血)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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