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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02838号“麦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24:47关于第51502838号“麦香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31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麦香村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名义为:内蒙古宝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1502838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14914号“麦香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271号“麦香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258号“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02128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和其“麦香”系列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事先对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有所了解。被申请人、其法人和其关联方系职业商标抢注团伙,意图通过大肆囤积和抢注商标的不正当手段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显著,若放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大肆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的行为,将会损害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大事记;检索报告;相关榜单、排名;相关广告;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网页搜索结果;部分裁定;使用证据;相关注册信息;宣传资料;广告投放和费用汇总;相关行政文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被抄袭品牌、艺人简介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内蒙古宝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麦当劳”、“麦香鱼”等 “麦”字头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很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首字均为“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麦香鱼”、“麦香堡”等商标组合结构相似,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麦当劳”旗下品牌或与申请人商标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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