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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6581号“金樽女儿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13:47关于第64636581号“金樽女儿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47号
申请人:贵州万宇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6581号“金樽女儿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668号“女儿红”商标、第821756号“女儿红NU ER HONG”商标、第1743880号“女儿红”商标、第3589669号“女儿红及图”商标、第3589673号“女儿红”商标、第4098146号“女儿红”商标、第4949140号“女儿红 喜及图”商标、第8269166号“女儿红”商标、第13043715号“女儿红”商标、第13043734号“女儿红”商标、第13951583号“女儿红及图”商标、第13951591号“女儿红”商标、第13951597号“女儿红”商标、第47540663号“女儿红”商标、第47555804号“女儿红”商标、第58725191号“女儿红”商标、第63858644号“金樽”商标、第61364678号“金樽”商标、第61364079号“金樽 龙至尊”商标、第64434938号“金樽特曲”商标、第64661258号“金樽 名泉JINZUNMINGQUAN及图”商标、第63827063号“金樽酱香”商标、第59237219号“金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朗姆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果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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