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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32151号“果冻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55:36关于第59532151号“果冻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71号
申请人: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艾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9532151号“果冻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果冻条”是指在文胸中内置PUR胶、硅胶为软支撑,通过硅胶的软支撑力,提供文胸的舒适度和平衡点,有效的解决无钢圈无痕文胸要兼顾文胸承托性所采用的技术工艺,争议商标为汉字“果冻条”,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商标时会误认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采用“果冻条”工艺制作而成从而选择购买,而不会将“果冻条”一词当做商标来识别,“果冻条”已成为内衣行业在宣传形式上的通用词汇,其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被申请人的大部分商标是对其他品牌、知名人物的抄袭、复制与模仿,亦或是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各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此种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深圳市潮南区内衣家居服协会出具的证明;
2、多家行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3、百度搜索关于“果冻条”的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商共注册110余件商标,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演员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于月仙”、“猫咪小奇”、“维秘妖精 ”、“维娅梦”、“世届杯”、“钉钉果冻”、“峰巢”、“果冻贝贝佳”、“Q弹芭芘”、“娇下”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2年6月7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果冻条”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110余件商标,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演员姓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于月仙”、“猫咪小奇”、“维秘妖精 ”、“维娅梦”、“世届杯”、“钉钉果冻”、“峰巢”、“果冻贝贝佳”、“Q弹芭芘”、“娇下”等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饰公司,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演员姓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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