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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66101号“府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52:28关于第42466101号“府太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79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建荣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2466101号“府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商标注册情况;2、广告投放效果评估;3、总经销协议书;4、媒体报道、明星代言及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等;5、获奖荣誉;6、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5311号关于《第42466101号“府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分别在第21类饮用器皿;晾衣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在第21类瓷质艺术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府太太”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主要识别的中文“好太太”均包含相同文字“太太”,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均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饮用器皿;晾衣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1类饮用器皿;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评审请求,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支持了其主张。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另,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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