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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3810号“HOW ARE YOU 好阿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50:21关于第64493810号“HOW ARE YOU 好阿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00号
申请人:天津鸿蒙安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3810号“HOW ARE YOU 好阿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5347号商标、第17215486号商标、第61173053号商标、第11918034号商标、第119179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OW ARE YOU 好阿佑”产品网上销售页面截图;产品采购订单及送货清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灯;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浴室装置;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水分配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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