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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10558号“CHUANG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22:31关于第59710558号“CHUANG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98号
申请人:宁海创誉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10558号“CHU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3013号商标、第36600971号商标、第16289785号商标、第33457135号商标、第518488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HUANGYU”品牌产品实物图片;申请人工厂实景图片;申请人公司物品及名片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CHUANGY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铸模(机器部件)、压铸模、锻造模、金属成型用冲压模、冷冲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塑料用模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铸模(机器部件)、压铸模、锻造模、金属成型用冲压模、冷冲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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