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990131号“Rainb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20:02关于第59990131号“Rainb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19号
申请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0131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84号、第780070号、第1740491号、第1760589号、第3565104号、第4207168号、第5379536号、第6012270号、第6391771号、第6885352号、第11633992号、第13809678号、第15979561号、第15979557号、第18822979号、第20291035号、第21776828号、第26350458号、第26532326号、第26532327号、第36148280号、第37619215号、第40236606号、第47358422号、第59725685号、第43807596号、第1425371号、国际注册第942221号、第9087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二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九文字构成或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九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