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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966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09:22关于第2959663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64号
申请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艳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29596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2442号“tigrisso”商标、第9020013号“tigrisso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其“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年度报告、纳税证明;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3、捐赠证据材料;4、申请人名下“tigrisso”商标列表、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5、“中江县凯江镇碟梦鞋类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其他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衬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鞋、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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