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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73603号“UNI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03:26关于第61973603号“UNI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38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3603号“UNI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0021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UNI”,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个人防护用喷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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