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76966号“快手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6:58关于第62676966号“快手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799号
申请人:北京单一起源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6966号“快手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含有不良影响之含义,我国公众根据通常认知及生活经验亦不会认为其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