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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20784号“小鹅拼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4:05关于第46720784号“小鹅拼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0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连连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6720784号“小鹅拼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538603号、第45527947号“小鹅拼拼”商标、第46085291号、46062556号、第46063828号、第46064150号、第46081738号、第46057867号“小鹅拼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带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相关公益介绍;所获荣誉证书;微博宣传使用报道;微信小程序商城截图;相关网络搜索;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22年1月21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42、9、36、38、39、45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软件更新、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艺术品估价、提供在线论坛、运输、交友服务等服务或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微博宣传使用报道、微信小程序商城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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