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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1324号“菲诗小铺金盏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49:15关于国际注册第1631324号“菲诗小铺金盏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95号
申请人:LG HOUSEHOLD & HEALTH CAR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1324号“菲诗小铺金盏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9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29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29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实际上并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变更登记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不能证明是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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